【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武维华: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新使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连日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高度关注、持续热议中共二十大,认真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大家纷纷表示,要紧紧围绕中共二十大绘制的宏伟蓝图、确立的奋斗目标和作出的战略部署,切实履行好参政党职能,主动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作出新贡献。即日起,“统战新语”陆续刊发各民主党派中央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学习心声。
中共二十大高举旗帜、凝聚力量、团结奋进,必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注入强大动能。习近平总书记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总结历史成就、分析发展大势、描绘宏伟蓝图、制定行动纲领,是一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光辉的纲领性文献。九三学社完全赞同中共二十大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衷心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共中央领导集体。
从历史性成就中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团结带领全国人民攻克了许多长期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事关长远的大事要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实践证明,新时代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归其根本在于有习近平总书记作为中共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掌舵领航,在于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两个确立”符合中国实际、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目标任务的根本保证。九三学社将团结引领广大社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围绕中共二十大确立的目标任务,找准参政履职的方向和重点。中共二十大报告明确了党的中心任务,并对此进行了宏观展望和重点部署。作为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九三学社将紧紧围绕落实中共二十大战略部署,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科教兴国战略实施、绿色发展等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进一步密切与科技界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及时反映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利益诉求,支持鼓励他们为科技创新作出更大贡献。
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赋予参政党的新使命,加快参政党自身建设。中共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动员全体中华儿女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一起来想、一起来干。作为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党派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对自身建设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九三学社将坚持以党为师,加快建设政治坚定、组织坚实、履职有力、作风优良、制度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以九三学社中央换届为契机,深化政治交接,巩固政治共识,引导广大社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统战新语微信公众号 作者武维华系九三学社中央主席)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